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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生命科学技术学院

实验教学中心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意见
(初稿)

 

 

根据生物科学实验教学改革的需要和国家基础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标准,并结合我院实验教学的具体情况,对实验教学中心运行体系特制定如下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实验教学质量和提高实验中心的受益面,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实验教学中心隶属于上海交通大学生命科学技术学院,主要服务于生物类与非生物类本科学生,培养适合21世纪生命科学发展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

    第三条   实验教学中心,以不断改革的实验教学体系为先导,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同时,加强实验室管理体制的改革,使之成为管理制度化、科学化和现代化的实验教学中心。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承担全校计划内生物类和非生物类生命科学基础实验教学;承担生物科学、生物技术、生物工程、生物制药等专业第二学历教育的生物学基础实验;承担高校师资培训;承担高新技术企业人员培训;承担中学生夏令营。

第五条   根据生命科学人才培养的整体方案,建立起具有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人才培养的新体系,在实验内容上以不断改革的教学思想为指导,实验课程设置既有基础实验技术,又有学科发展前沿、知识结构合理的实验内容;在实验项目设置上,按照改革后的实验教学体系重组实验课程,根据人才培养的总体目标,按基础实验、综合实验、设计实验和研究型实验三个层次组织实验教学;在实验教材建设上,组织专门人员重新编写适合实验教学改革的实验教材、教学大纲、指导用书、编制和引进多媒体教学课件;在实验教学方法上,要采用起符合学生认识规律、调节学生实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学生实验热情的教学途径和方法。

第六条   根据生物学基础实验教学新体系改革的需要,制定实验教学中心的管理制度,确保新的实验教学体系的实施。。

第七条   建立实验室的开放与管理的运行机制,扩大实验教学中心的受益面。

第八条   完成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第九条   完成实验教学中心师资队伍建设,并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

第十条   建立实验教学质量评估评价体系,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一条   实现实验教学中心的现代化管理。实验教学中心的各种信息、管理制度等均要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信息库、网站,实现管理正规化、现代化和科学化。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中心应不断进行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研究工作,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改进。

 

第三章              体制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中心,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独立建制。

第十四条   实验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名和副主任两名,全面负责实验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中心下设七个实验室即普通生物学和现代生物学导论实验室、生物化学实验室、细胞、遗传和分子生物学实验室、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工程实验室、化工原理实验室和基地创新实验室每个实验室设主管一名,实验室主管由上实验课的老师承担。

第十六条   实验教学中心工作人员实行竞聘上岗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   各实验室人员、实验室和实验物品、实验经费,由实验中心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实验中心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工作业绩和水平进行考核,建立绩效考核体系。

    第十九条   实验中心的所有物资(包括仪器设备、实验器材、低值易耗品、材料、办公家具等)均由实验中心主任指派专人管理,并建帐、建卡,做到帐、卡、物一致,并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二十条   对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经费严格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实验中心的建设经费和实验经费由实验中心主任和院主管财务院长统一管理。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和教学相关用品,根据实验教学的需要,由实验中心指派专人负责招标采购,统一购买和管理,并及时录入计算机建帐。

第二十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中心的管理,实验中心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实验中心仪器设备和器材管理细则》、《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管理细则》、《实验中心低值易耗品和材料管理细则》、《实验中心损坏和丢失仪器设备、器材和物品赔偿制度》、《学生实验守则》、《实验中心开放细则》、《实验中心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实验中心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和《学生实验成绩考核办法》、《实验中心档案管理细则》、《实验中心档案管理办法》、《实验教学质量评估体系》、《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使用与管理细则》、《实验室主任岗位责任制》、《实验教师岗位责任制》、《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实验中心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实验设置、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要及时掌握各实验室运行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三条   实验中心成立安全及环保检查小组,由中心常务副主任任组长,各实验室由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及环保工作。各实验室管理人员要每日检查一次,中心每两周检查一次,确保实验室的环境和安全达标率为100%。根据管理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成绩记入本人工作档案,作为提职晋级和奖金发放的考核内容之一。

第二十四条   组织实验中心工作人员积极申报各种教改项目,鼓励、支持各类教改项目的成果尽快应用到实验教学中,并建立实验教学研究档案和计算机管理档案。

 

第五章              人员

 

第二十五条   实验中心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教学的教师、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六条   中心主任1人(高级职称或具博士学位)由学院聘任,全面负责中心的实验教学、中心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中心副主任2人(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具博士学位),主任提名,学院任命,协助主任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实验中心主任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中心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规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中心工作任务;

(三)做好实验中心的实验教学和科学化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领导实验中心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中心实验教学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负责实验中心的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素质教育。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中心所属各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七)负责编写实验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进展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实验中心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和有很强的敬业精神、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条   实验中心各实验室设主管1人(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由中心竞聘。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主管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本实验室的实验教学、日常管理工作。

  (二)主持并参与本实验室教学课程的建设,包括课程内容的改革、实验技术的研究、实验教材的编写、网络课件的制作与更新等,开设与提高研究型综合性实验。

(三)负责本实验室年度预算和成本控制。

第三十二条   实验教师(含专、兼职)从事实验教学与研究工作,对课程的教学质量负有责任。实验教师中高级职称应占70%以上(可聘请研究生做助教)。兼课教师竞聘实验教学任务,实行流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实验教师要积极进行实验教学内容、方法、手段的改革,主动参与实验室建设。实验中心要为实验教学改革提供条件和良好服务。

第三十四条   实验技术人员从事实验前后的准备,仪器设备的维护及中心日常工作的管理等。中心以工作量1.5万人时数配备一名实验技术人员。专职实验技术人员实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由实验中心集中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被实验中心聘任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完成实验中心的实验教学和管理任务,严格遵守实验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实验中心的工作规程,积极参加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室建设,并应服从实验中心主任的调动,一切服务于实验教学。

第三十六条   实验中心的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中心主任根据实验教学改革目标,按照国家和学校对不同专业人员职责的有关条件规定、实施细则和实际工作需要具体确定。

    第三十七条   实验中心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和岗位的设定等工作,根据实验中心各实验室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业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实验中心要开展实验室工作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实验中心要根据本规程,结合各实验室的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上海交通大学生命科学技术学院

生命科学与技术实验教学中心

       二00五年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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