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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实验器材损坏、丢失赔偿暂行办法


一、 凡使用仪器设备,均应遵守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损坏或丢失,如因责任事故而造成设备与器材损坏或丢失,除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外,同时责令赔偿物质损失。
二、 因下列原因致使设备器材损坏或丢失的,视为责任事故:
①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②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拆卸或改装;③在实验过程中,由于实验指导人员不负责任或参加实验的人员不听从指导人员指导;④擅自将设备、器材挪作私用;⑤保管人员不负责任,造成损坏和丢失;⑥由于失职造成被盗、失火、水灾等造成损失。
三、 赔偿规定
1. 造成单价在1000元以上设备器材损坏或丢失,一般按直接损失部分原价的50~80%赔偿,但因局部损坏或丢失部分部件致使仪器设备报废者,应按仪器整体原价的80~100%赔偿。
2. 对于常用工具、量具、仪器、电子原器件等(特别是可作为私人使用的工具、量具、仪器、手术器械、玻璃器皿等)不认真保管,致使丢失或挪作私用者,一律照原价赔偿。
3. 因责任事故损坏的仪器设备,首先应该通过设备科修复,经过修复能恢复性能和精度的,可按修理费20%(包括材料费)赔偿。
4. 事故责任者多于一人时,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费用。

        上海交通大学生命科学技术学院
生命科学与技术实验教学中心
2014年9月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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